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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变
来源:厦门日报 2005-7-10 12:00:33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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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证》因就业单位地点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

■待就业毕业生档案人才机构将免费保管两年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从7月1日起,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陆续签发。记者昨日从省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毕业生就业派遣、户口迁移和落户等相关政策。

厦门就业:需持市人事局核准的申报表

据了解,省人事部门在核准开具《报到证》时,将根据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地点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

毕业生在福建省内就业,到福州市就业的,需上交《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上需盖章)。到厦门市就业的,需上交学校材料、《就业协议书》、厦门市人事局核准盖章的《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到福建省其他地市就业的,需上交学校材料、《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上需盖章)。到各地市事业单位就业的,需上交学校材料、《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上,必须有用人单位所在同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省外就业:需有核准盖章的接收函

在福建省外就业的毕业生,需上交学校《就业协议书》和当地人事局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准盖章的接收函。到北京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就业的,需上交学校材料、《就业协议书》、人事部印发接收单位盖章的《2005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在京中管企业毕业生接收函》;到其他省份就业的,需上交学校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栏上需盖章)。

毕业生按要求办理好就业审批手续,并及时交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到省人事厅办理就业报到证、学院辅导员会帮助毕业生到学校所在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即可获得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

非公企业就业:一视同仁同样落户

到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毕业生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报到后,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到非国有经济企业就业,毕业生户口可迁往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机构,报到后,将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交人才机构办理落户手续;户口想迁入单位所在地亲友家庭的,需得到亲友户口所在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才能办理落户手续。

待就业:档案免费保管两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1〗48号文件规定,待就业毕业生档案可迁往(学校或家庭)所在(县、市、区)的人才机构,人才机构将免费保管档案两年。

7月1日学校所在市公安局将待就业毕业生户口迁回学生家庭所在地,如原家庭户口为农业户口,作为非农业户口落户。

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若到福建省地、市辖区就业的,需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及待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所在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报到证;若到省属单位及省外单位就业,需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及待就业报到证到福建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层)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办理好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试用期:户口暂留学校三个月

毕业生生源地如有变动,应出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及户口复印件,交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省人事厅更改其生源地。

试用期内,毕业生可请用人单位出具试用期证明,可注明“待试用期合格或待获得相关证件(毕业证、学位证)才予以录用”的字样。学校将凭有关证明材料与公安局等职能部门协商,将户口暂留学校三个月,逾期,予以迁回学生家庭所在地。

按学分制管理规定,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为在校生,不具备派遣资格,档案、户口将继续留在校内。待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后,应立即持毕业证书原件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和档案、户口迁移相关手续。

报到证:丢失要尽快补办

毕业生如不慎遗失报到证,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省人事厅)申请补办,补办时应呈报以下材料:本人申请补办报告(签注学校意见)、毕业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见报10天后,毕业生带上述材料到福建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补发手续。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省人事厅调配处:0591-87540939,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人事代理及落户咨询热线:0591-87676411。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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